轉知:彰化縣政府遴選「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兒少代表」

一、依據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辦理。
二、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兒童權利公約(CRC)施行法第6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條規定,保障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參與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所設兒少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運作權益,每年定期辦理遴選作業。
三、本次遴選資格為民國98年1月1日之後出生之兒少,參選兒少不以曾任或現任地方兒少代表為限,並可推選身心障礙兒少、原住民族兒少、國中(含)以下兒少及不分處境兒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