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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公佈欄
轉知:「精神衛生法」第5章、第81條第3款及第4款施行公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主旨: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第5章、第81條第3款及第4款,業於115年6月18日由行政院與司法院以院臺衛字第1155009262A號及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1500139771號令會銜定自115年8月1日施行。
說明:
依教育部115年6月25日臺教學(一)字第1150064141號函轉行政院115年6月18日院臺衛字第1150008103A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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